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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类型案件的注意事项

时间: 2012-11-02 12:57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注意事项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此外,原告还可以证明其请求的事项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具体事项已经产生了具体的作为义务,原告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这样做只是增加原告胜诉的几率。

   一般来说,被告的具体作为义务产生于以下方面。一是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义务,例如消防队员现场发现火灾就产生了扑救的义务。二是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履行的义务,例如企业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产生了作出行政登记的义务。三是被告因作出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例如行政机关扣押物品后就产生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四是由于对当事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义务。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注意诉讼风险。如果原告对被告的职责范围认识错误,或者原告没有向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行政机关负有行政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的,法院也可能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屋登记案件的注意事项

   房屋卖方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应当证明自己是讼争房屋的权利人。原告还可以尽量举证证明房屋登记机关存在违法情形,例如:证明出让房屋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其他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利益等。原告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这样做只是增加原告胜诉的几率。同时原告应当注意诉讼风险,如果买方是善意取得房屋,房产登记机关进行了严格审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虚假材料仍然无法甄别,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的权利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以免被他人恶意利用而遭受损害。

   房屋买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房屋或者是善意取得房屋。例如:证明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己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签订合同的卖方构成表见代理等。第三人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只是这样做第三人胜诉的几率可能会提高。同时第三人也应当注意诉讼风险,如果房产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违法,或者自己不是合法取得房屋,不是善意取得房屋,或者自己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法院可能会判决撤销房屋登记行为。

   房屋买方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要求房产登记机关发证的,应证明自己提出的登记申请符合房屋登记的条件。原告还可以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房屋或者是善意取得房屋。出现“一房多卖”情形时,可以证明卖方与其他买方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者恶意串通。原告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这样做只是增加原告胜诉的几率。同时原告应当注意诉讼风险,如果“一房多卖”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者房产登记机关违法登记的情形,即使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也可能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产登记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应当全面证明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明房屋权属没有争议,买卖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审查严格,程序合法,登记事项符合客观实际等。

   工伤认定案件的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受伤职工参加诉讼,应当证明自己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伤职工还可以证明自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八)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法院可能会不支持受伤职工的诉讼请求。当然,受伤职工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只是这样做可以增加胜诉的几率。

   用工单位参加诉讼,如果认为职工不构成工伤,应当证明自己与受伤职工没有劳动关系,证明受伤职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用工单位在劳动社保部门调查阶段就要提交证据,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对单位不向劳动社保部门提交的证据一般不予采信。

   劳动社保部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应当全面证明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明职工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是否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行政调查,行政认定等程序合法等。

   土地承包案件的注意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需要证明自己与村委会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且行政争议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期限的根据是承包合同,并不是登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也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记载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一致。也就是说,没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没有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没有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是请求法院撤销他人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是要求给自己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院都是难以支持的。

   要求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告除了证明自己与村委会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且行政争议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还需要证明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了登记材料,因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在村委会报送了登记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和上报后,区政府才能够登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希望取得承包土地,应当向村委会要求在机动地中进行调剂,或者从其他农户那里进行有偿流转,或者依法调整承包方案等方式解决。

   行政处罚案件的注意事项

   受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的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行政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不当。原告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只是这样做可以增加胜诉的几率。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中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证据,行政相对人应当提交,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对未向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一般不予采信,会加大原告败诉的风险。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分为一般时效期限和特殊时效期限。一般时效期限为二年。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发现的,不应再进行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