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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时间: 2017-08-02 08:17

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近年来该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被告人金某某,系通城县塘湖镇荻田村人,初中肄业,以种田和打工为生。2014年,金某某在建造房屋时因未能妥善处理新建房屋与相邻胡某某家房屋间的承重压力关系,导致胡某某家的房屋受损成为危房。2015年2月,胡某某向通城县人民法院起诉金某某,2016年6月,经该院判决,金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胡某某损失82662.09元,但判决生效后,金某某未予履行。2016年8月,胡某某向该院申请执行,同月30日,该院向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金某某既不履行该判决亦不依法向该院报告财产状况。2016年9月,金某某因拒不履行判决被该院司法拘留15天。之后金某某仍拒绝履行并外出打工,导致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该院以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7年4月将金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抓获,将其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了逮捕,金某某遂向胡某某赔偿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全部损失。

通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既不按执行通知履行,也不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经该院司法拘留后,被告人仍不履行判决并外出打工,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