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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法院关于在涉企诉讼中探索建立“双免保”白名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24-12-17 11:01 来源: 审管办

为推动涉企财产保全依法规范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企诉讼中探索建立“双免保”白名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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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体要求

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将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切实贯彻到财产保全案件中,探索建立企业涉诉“双免保”白名单制度,全力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捷原则,既要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利益,又要确保被申请人不因法院强制措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双免保”仅适用于白名单内企业,旨在落实助企发展工作举措,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有效增强企业司法获得感。

第三条 动态管理

涉诉“双免保”白名单由人民法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并征询县发改、人社、市监、税务、开发区、财政等部门意见后综合评定,有效期一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如白名单内企业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法规、失信行为、滥用免保等情形,不再适用本机制。

第四条 免于担保

白名单企业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保全金额低于50万元的,经人民法院必要性审查准予实施保全的,无需提供担保,在提交免于提供保全担保申请书后,可直接办理财产保全。

第五条 免保措施

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对其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低于200万元的(其中对上市公司申请保全金额低于500万元的),因缺乏保全合法性或必要性的,可免于采取保全措施,并向申请人做好释明工作。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申请人财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行为的;
3.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的;
4.被申请人存在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被申请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丧失商业信誉。

第六条 置换保全

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对其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高于200万元的(其中对上市公司申请保全金额高于500万元的),先依法作出保全裁定,被申请人提供其他等值财产置换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及时通知并听取申请人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第七条 快速审查

对于白名单企业提出保全申请或者依据本意见第六条提出置换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48小时内完成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裁定,尽可能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八条 善意保全

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且经审查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优先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如不动产、机器设备、第三人到期债权等)予以保全,并尽可能采用“活封”“活扣”的方式,原则上不查封企业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调解优先

白名单企业涉诉时,应尽最大可能协助配合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商事交易、涉诉标的较大的合同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时,白名单企业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工商联、人社等相关部门做好诉源治理工作,尽量降低企业涉诉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第十条 督促履行

白名单企业被判决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以司法建议或风险告知书的形式向企业提出合规指引意见,企业应当在接收后30日内向法院反馈落实整改的情况。白名单企业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3日内向企业发送执前督促履行通知书,企业收到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后7日内仍不主动履行的,及时立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