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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抚养费用起纠纷 温情调解促和谐

时间: 2024-05-25 10:00 来源: 审管办

5月23日,通城法院综合庭成功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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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胡某乙两姐弟(均未成年)母亲吴某与父亲胡某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9月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两姐弟随其父亲胡某生活,且吴某自离婚后未支付过小孩的抚养费用。随着孩子的成长,胡某单独抚养两个小孩经济压力较大,小胡两姐弟遂将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抚养费。


调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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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立即通知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考虑到该案背后是血缘亲情,承办法官没有直接从法律入手,而是以维系亲情为切入点,积极引导父母双方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化解矛盾,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抚养费的给付对孩子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的作用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让吴某认识到给付抚养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吴某逐渐认识到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原告父亲也体谅到吴某的难处,同意降低部分抚养费诉求,最终,双方就今后支付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从2024年4月起至小孩满18岁,按每个小孩每月1000元支付抚养费,同时胡某要保障吴某探视小孩的权利。吴某当场履行4000元,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寄语

在成长过程中,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哪个角色的缺席,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或许都需要用一生去治愈。爱是联系父母和孩子的桥梁。特别对于离异家庭中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更应该懂得,这种爱不是抚养费的简单叠加,而是需要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用心关注、真情付出。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父母的爱是维系亲情的天然纽带,应用心用情、温柔以待。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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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时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