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一期法官论坛
由电视剧《大法官》之主题歌想到的
——写于司法改革深化之年
电视剧《大法官》播出有十八年之久了吧,但情节历历在目,尤其是其主题歌歌词和那优美的弦律总是时时在心头萦绕,“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者谓我何求......”,是一种什么样的情素或魔力具有如此的影响力、感召力,以至于绵延十八年而历久弥新?是职业的呼应,是内在的源自心灵的忧郁与沉思使然?抑或兼而有之?
歌词撷取自诗经《黍离》中的片段,网上随便点击,便会有多种解读......人生际遇的不同,总会有不同的理解与感慨,这正是艺术的魅力所在......
但于做法官的是不是会有一种特别的滋味或感悟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否则《大法官》不会很偶然或很弄巧地借用此诗词,他一定能确信会引起广泛的共鸣,这是创作者的刻意探究和必然追求。
因为相同或相似的忧思,因为还有深层次的个人的不被世人理解的忧虑,所以沉吟,所以追寻,以至于过去十八年而更清新、激越!——这是我的状态并且多年如此。
纯粹个人的思虑放置一边,作为法官而产生共鸣的忧思就太多太多。有时我想,作为法官,要都有如此之忧思,那该是法治之幸,司改之幸,国家之幸啊!所以我选择这个话题与大家作个交流,相信大家会有诸多同感。
我们可以天马行空地谈感悟,这没什么错,前面说了,人生际遇的不同,感悟总会不同,这正是艺术的魅力所在。但要真正抓住作品的内涵,准确把握作者的真意,一定要了解作品的时代背景,人物的时代特征、个性特征以及作品的内在追求。唯有如此,我们的感悟才更为真切,才会随时间的变迁而不断被追思并滋生新的共鸣与感慨。
《大法官》是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之际拍摄的,那时,正全面地掀起司法改革高潮,现代司法理念、审判方式、执行机制正发生颠覆性改变,也与传统的思维、势力发生激烈的碰撞,内外各种矛盾交加,改革动力无穷,困难无穷,主人公的忧思无尽......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为烘托、强化主人公的这种忧思,那忧郁但唯美的弦律、忧郁但蕴藉的歌词才适时流淌,恰如其分,有如画龙点睛,洗炼、升华也在弦律营造的氛围之中自然生成......
在品鉴作品的同时,我们不得不佩服作者锲入主题歌之高明。
历史惊人相似,但一定是螺旋式上升,今天我们面临着与《大法官》时代背景相似的社会环境,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推进,我们面临的矛盾与困难应该有过之而无不及,虽然我们有着与当时不一样的来自顶层的支持,但因人心不古,社会风气的逆转毕竟最是不易之事!而这恰恰又是现实的必须面对的矛盾与问题。面对实艰难,面对常无助,面对还需自勉,在纠结中挣扎,能无忧乎?
碰撞依然是改革中的主旋律,利益的调整则是改革中的终极体现。这来自内外的矛盾挟裹将伴随改革推进的始终,关涉改革的成败。作为局中人的你我,虽然各人的忧虑点不尽相同,但忧应是这时期的常态。
然而,个人之忧毕竟是小忧,(此论局限于司改中的法官之忧)说到底是利益之忧,法官总该是有些情怀的,总该有别于大众一些的,把视野放在整个司法改革层面,舍小忧而望大忧,我们又会是什么样的感受?又会有哪般的忧虑呢?
外在的阻力或碰撞且莫去说它(但这是《大法官》表现的内容之一),因为不一定有切身感受,单就我们自身而言,深层的忧虑就有许多。
情怀缺失之忧。传说中的正义女神形象中还有另外的一个版本,即膝下依偎着象征温情的狗,脚下盘绕着代表冷血的蛇,两种绝然对立的象征收伏一处,任你温情也好、冷血也好,都一视同仁予以庇佑,这是一种博大、一种包容、一种平等,一种富有情怀的平等,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然而,我们的法官,有情怀的又有几人呢?面对无助的弱者,衣衫褴褛的讼者、囊中羞涩的当事人或者是无知取闹的访者,我们又有几分的同情与隐忍,几分的周全与耐心呢?我们谈司法为民,抓便民、利民举措的落实,又有几人发自内心、落到实处?还有几多是不以为然甚至内心反感呢?是短见还是利益使然?
法官的情怀是具体的还可以是广义的更高层级的,它体现在案件审判中对法律精神的解读、对法律适用的正义价值之追求,体现在对大局、对时代脚步的感知与回应上。(最常见的如对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上)。法律条文是死的也经常是滞后的并且无一例外地难免“留白”,对法律的解读就会是一种必须和必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只存在有法律解释权限范围上的差别,而无对法律解释权限的绝对限制。但我们的法官中有几人能具备这种情怀与素养呢?尤其是在实行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之后,对法官个人素养情怀的要求将会是十分迫切的!
智慧缺失之忧。谈这个话题完全是源于对彭宇案所造成的广泛恶劣社会影响的一种反思,在我们的身边,不时就会冒出诘问,你们法院能怎么这样判案?我想,正是通过彭宇案,我们才真正深切地认同了培根关于不良裁判有如对源头污染的著名论断,深刻地认识到法官自身的责任之重。彭宇案反映的问题其实是法官价值取舍的不当与裁判智慧的缺失。有人用“愚蠢的南京法院与比利时伟大判决对社会的影响”为题,将社会的冷漠归咎于法官。该结论虽然失于偏颇但也不算冤枉,毕竟法官的裁判影响的是源头。对比南京与比利时的判决,值得我们法律人永久反思。类似的案情,比利时法官的判词如此陈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中国南京法官的判词是: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送她去医院?
其实,即便是现在,将比利时的案件交由中国的任一高明的法官,也无法作出那样的判决,法系不同,法官的权限不同,比利时法官是在造法,中国的法官却无此权利。所以,中国法官再高明也只能“望洋”兴叹。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原谅南京法官的判决,因为它确实混账至极。
追索彭宇案,其实,法院内部不同渠道的信息披露:受害者就是彭宇撞的,只是苦于原告人无法举证、彭宇的供词反复不一才导致作此论述。
评价此案,首先,法官在价值判断上就出了问题,是尊重程序价值还是追求个案正义?就程序价值而言,谁主张谁举证是铁律,不可动摇,否则,动摇的是事实判断、证据采信的原则和程序价值的根基。实在无证据证明的事实,就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美国辛普逊案对此就有著名的论述。其次,法官在法律技术运用及法律适用上中虽有无奈但显然无所用心。就法律技术运用层面而言,既然内部资料确认彭宇撞人,哪至少说明有见证人或相关设备资料可以证明事情原尾,只是原告人无法提供罢了,但为追求客观真实并保护弱者,可以为原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保障最大限度地提取、保全证据;既然内部信息反映被告人陈述反复,这也完全可以成为支撑最终判决结果的关键事实与论述的突破口,即可就“禁反言”法律精神进行解读并作出事实认定。其三,法官的论理恣意、武断、不合逻辑。判决的论理是裁判文书之精华,应该是严谨、缜密、符合逻辑的。没有证据支撑的东西不可枉加推定,这是法律常识。尤其是法官应当对自己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有清醒的预期,彭宇案的论断完全不象法官在判案,而象是市井小民的相互指责,其可能产生的不良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也是应该可以预见的,但其无所用心、麻木不仁、习以为常,遭世人唾骂、诟骂一点也不冤枉。
但我们的法官中,有多少人能出其右啊!
法官的智慧不仅体现在个案的调处、纠纷的解决上,也应当且必须体现在法律技术的运用、法律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上。梁彗星教授写了一本《裁判的方法》,建议我们每一位法官都要认真的研读一番,否则,一味地放任恣意而无为还不知会出产多少个彭宇案。
信仰缺失之忧。每一个走进法院殿堂的人,不论当初是什么原因,什么样的机缘巧合,当你迈进法院门槛的一刻,一定会有一种庄严、神圣的使命感。因为职业的天性使然,因为法官被誉为正义的化身,那些毕业于法律专业学校的莘莘学子自不必说,他们自始就受到法律渊源的感化、法治信仰的熏陶。但曾几何时,我们的信仰丢失了,丢得干干净净、无影无踪,职业成为谋生的手段,敷而衍之,搪而塞之,不用蒙眼,法官已成了真正的睁眼瞎。更有甚者,职业成为攫取不当利益的手段,我们的天平倾斜了,我们的正义之剑呢,是在斫向邪恶还是在作为剔取利益的工具?正义女神的白袍,何时已被浸染得污渍斑斑!这样的法官他还高贵吗?他能高贵吗?他能承受司法改革的使命之重吗?不仅不能,它的存在都将成为问题。前段时间看一篇文章,引用了一段并不新颖但振聋发聩的论点:一旦一个国家无法提供正义,谁都会知道,我们将没有明天!尤其是法律人。这实际上是对国家产生的论述之一种,但足以警醒法律人。作为国家专政的工具,正义的守护者,坚守信仰,维护正义无异是生命线,一刻也不能缺失啊!否则,我们将没有明天,换言之,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明天将没有我们!
作为法律人,无论你我,不论原由,相信都不愿看到这种结局。但因信仰缺失导致的种种问题已成泛滥之势,我们不能不忧!
良心缺失之忧。把信仰、情怀这些看似高雅的东西放一边,作为法官,即使退位为一名普通的百姓,良心总该有吧?虽然它们处在不同的境界层面,但一脉相承,信仰应该是一种带有宗教般痴迷的执著,良心则是道德的底线。
其实,有了良心,办案也不会离谱。但这最基本的连普通百姓均具备的品质在我们的一些法官身上也丢失了,因为权能生利,因为利欲熏重,因为习惯成自然,贪婪与膨胀已成为某些法官的基本品质。危言耸听吗?言过其实吗?扪心自问吧!
良心值多少钱一斤?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在这个被各种关系左右、利益充塞的社会,良心一度成为笑话。但普通人可以缺的东西,法官不能缺啊,法官没了良心,他还能看见法徽上的天平吗?法官没了良心,还能有正义的申张吗?法官没了良心,法治还有希望吗?法官没了良心,法官这个职业还有存在的心要吗?法官都没良心了,必然是法治之殇,国家之灾,因为他破坏的是源头,还因为那意味着没有明天!
改革的今天,能激发我们的良知吗?为了明天,能重拾我们的良心吗?
责任心缺失之忧。所谓在其位谋其政,说的是一种责任。俸禄是对履责的最直观、直接的回报。抛开信仰、良知不说,将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责任总该尽吧,通俗地说,总得对得起那份工资吧?但即便是如此低之要求,我们的队伍中也有个别人难以做到,比如:为对付考勤捉迷藏者有之、混日子玩游戏的有之、做事疲沓拖拉者有之、文书严重错漏的有之、案子久拖不决者有之,更有甚者,粗暴接待、逃避接待导致信访者有之,判决张冠李戴者、制造鸳鸯裁判者也有之,对于此类人,混是常态,怎么去适应改革、适应干部管理的新常态?
最近在微信上看了一篇文章,是一名转岗到法院工作的原行政级别不低的新任法官写的,题目就很有意思:“在法院修行,厅级和尚、处级和尚都是和尚”。作者开篇写道:让自己的生命趋于喜乐圆满,这是一个自我成全的修行过程。
该文将生命的燃烧与灯的燃烧作比,认为没有区别,都是一个燃烧的过程,快乐也好,不快乐也罢,都在燃烧,直至熄灭。但指出灯的燃烧是纯粹的燃烧,不为功利,一直在照亮别人;生命的燃烧却时常带有功利。为自己燃烧,主动,为别人燃烧,计较。作者认为,为人抑或为己,其实这只是一种狭隘的主观认识,为己何尝不是为人,为人又何尝不是为己。去除功利计算,生命的燃烧便会如灯的燃烧一般纯粹。
作者写道:燃烧不完全会冒烟,不如让自己完全地燃烧起来。用余生去等待机会或花时间去计算得失,不如从现在开始就去做点有意义的工作,做点自己喜欢且能够做好的工作,让自己简单地、快乐地、完全地燃烧起来,干干净净的释放正能量。哪怕是做点小事,做总比不做要好。司改前夕,围城内人心思动,有的地方甚至还贴出了禁止出城的关文。而作者在不惑之年,作为某省委权威部门的正处级副处长,却选择了重回法院,在一名正科级审判长的领导下来做一名普通法官。人们不禁要问:脑子进水了?犯错误了?一晃五年,至今仍然会有人问起当年转岗的原因。在众人眼中,作者无疑是一名逆行者。
作者认为,世界上可能只有法官这个职业能够把精致的技术要求与宏大的社会理想有机地结合起来。法官是医治社会疾病的医生,所谓不为良相,便为良医,作者深以为然。作者感叹:不知我者,谓我何求?好奇是别人的,作者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要做什么。作者别无他求,穷达之间,找个自己认为合适的地方把自己安放,让自己安安静静的燃烧,如是而已。从进来的那天起便告诉自己,余生从此只需要做好一件事件就可以了,那就是努力去做好一名法官,做一名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作者写道,做法官于已,不仅是办案,更是修行。既然是修行,就不会用功利观来衡量自己所做的工作。厅级和尚、处级和尚都是和尚,没有人说扫地僧就不能修行。心中有佛便是真和尚,心中奉法才是好法官。把办案当修行,或者在修行中办案,那么办案就不过是积德行善、自我成全、自我圆满的工具。燃烧得越充分,生命便会越淋漓,释放公义越多,积累功德越厚。用修行的眼光来看待自己的工作,对工作才会有敬畏与虔诚。虽然无法保障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都会满意裁判的结果,但每办一个案件,都会用公平正义浇灌一次自己的心田,问心无愧的让自己感受到那种纯粹燃烧的快乐。作者时常在想,和尚做的是出世弘法的修行事业,但难免有避世之嫌,法官做的入世弘法的修行事业,论修行之艰难与功效,披袈裟又岂可与披法袍同日而语。每念及此,心中便生出我即是佛的喜乐。法官决人婚姻、分人钱财、取人性命,用的是霹雳手段,显的是菩萨心肠,这就是神一样的职业。所以,作者也经常认为自己是在扮法官或是扮神。
文章已从不同侧面回答了我想交流的“我有何求”的问题——修行也不失为“所求”之一种。人的成长经历不同,际遇不同,对人生的思考与追求自然不同,但只要是健康的就是值得称道的,借此文与大家共勉。
多余的话:我在罗军日记的代序中写了篇《稼穑情怀》,有兴趣的话大家可以看看,代序也从一定层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人的“忧”与“求”。其实,凡有“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者谓我何求”的喟叹之人,并不怎么期待别人的理解与认同。
但我相信,凡有良知、信仰、情怀的法律人都会有上述共同的“大忧”,并期待现实的改变。
希望期待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