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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引纠纷 法院调解助企纾困

时间: 2023-07-10 08:59 来源: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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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城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2年5月至7月期间,原告湖北通城某公司分五次向被告上海某公司采购聚氨酯单组分催化剂共9000公斤。期间,原告公司分五次向被告公司支付货款共计39.6万元,剩余27万元货款尚未支付。原告将采购的催化剂用于发泡剂的生产,因使用该催化剂导致生产的发泡剂在瓶内出现固化,无法使用,原告只得将售出的发泡剂召回或请求客户代为处理产品。2023年3月25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产品对原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原告购进使用的聚氨酯单组分催化剂未标明该产品厂名、厂址、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在2023年4月25日前改正,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现原告仍有3000多公斤价值27万元的聚氨酯单组分催化剂在库房存放。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考虑到该案是买卖合同纠纷,用调解的方式审理此案更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现实问题,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法官遂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通过从案件事实角度出发,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渐渐解开心结,愿意各自退让一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承诺在十日内向将原告在被告处采购的3000多公斤价值27万元的聚氨酯单组分催化剂自行运回,原告不再支付该27万货款,同时表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购买聚氨酯单组分催化剂材料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通城法院在办理涉企合同类案件过程中,积极倡导诚实守信,弘扬契约精神,不仅注重快办快结,更加重视因案施策、调解释法,切实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