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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考核奖励办法

时间: 2013-04-05 16:3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院成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处),负责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统一建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条 建立本院人民陪审员QQ群,提供网上交流平台,便于业务庭室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指导、联络和人民陪审员之间的横向沟通。(QQ群号:279584353)

第四条 依据人民陪审员工作性质,陪审员年度考核按以下方法计分,基准分为60分,按考核项目进行加、减分,年终按得分由高到低选取前十名进行奖励。

第五条 出勤率:

人民陪审员必须按规定和要求出席法庭审理案件,在接到参与审理案件的通知后,要妥善安排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诿,并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每参与开庭审理一起案件加1分,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

人民陪审员每月应到巡回审判点值庭不少于二次,每值庭一次加1分;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应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人民陪审员应按时参加本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参加一次加3分,每缺席一次减3分。

第四条 审判业务: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被评为优秀精品案件或其它

表彰予以加分,其中国家级加8分,省级加6分,市级加4分,县级加2分;相关奖金的分配应将人民陪审员纳入;

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时,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

造成出现错案、瑕疵案,每出现一起错案减2分,瑕疵案件一起减1分。

第五条 工作满意度。年终各业务庭室根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工作情况进行打分,总分为5分,最低为0分,分数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第六条 廉洁自律。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出现被举报有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等不廉行为,经查属实,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除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外,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资格,情节较轻的年度考核扣5分。

第七条 鼓励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和执行,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导致案件在庭外被达成调解的(包括开庭后调解),每一起加1分,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另奖人民陪审员50-2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导致当事人自动履行案件的,每一起加1.5分,并根据执行案件的难易程度,另奖励人民陪审员50-200元不等。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必须遵守审判纪律,端正审判作风,严守审判秘密,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原因出现泄露审判秘密的,出现一起扣2分;

人民陪审员必须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庭审中出现着装不整、随意拨打手机等有损司法礼仪的现象,发现一次扣0.5分。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不得在公开场合散布有损国家尊严和影响党的形象的言论,不得随意发布有损审判机关形象的评论,出现上述情况发现一次扣1分;人民陪审员不得出现任何违法行为,如出现违法情况被刑事处罚的,年度考核记0分,并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资格。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的年度考核和评先工作与院其他人员一同进行。本院所有对合议庭的物质奖励均应按审判员标准分配到人民陪审员。年度考核结束后,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反馈到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人民陪审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低于60分的,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人民陪审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自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