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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试行)

时间: 2016-05-12 09:48 来源: 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和司法公开要求,实现涉诉拍卖财产交易价格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平台,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处置涉诉财产的方法。网络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出拍卖成交款和为完成网络拍卖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外,不需支付佣金。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高效、透明地变价处理涉诉财产,实现涉诉财产及交易价格和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司法鉴定科主导并组成专门小组负责具体工作,执行局协助,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四条 司法鉴定科和执行局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第五条 司法鉴定科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财产评估阶段,做好对评估机构的指导,为网络拍卖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二)注册、管理、维护司法拍卖网店,并与淘宝网进行技术协调;

(三)办理网络拍卖(变卖)的启动,协助执行局办理网络拍卖(变卖)的暂缓、终止、撤回等;

(四)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接受电话咨询和看样;

(五)协助财务部门管理保证金和拍卖余款到账;

(六)向市法院司法鉴定处报送“三表”备案(拍卖标的物保留价确认表、权属证明及权利瑕疵确定表、司法拍卖变卖案件移送表)并将拍卖公告内容电子版通过QQ(qq:117747915)上传给市法院司鉴处,由市法院司鉴处统一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公告。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执行局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决定或者裁定拍卖和变卖事项,填写拍卖、变卖案件移送表,移送决定拍卖的财产、案卷及相关材料的交接手续,确认当事人的身份、送达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二)确定拍卖和变卖标的物权属及权利瑕疵,移送标的物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填写拍卖标的物权属证明及权利瑕疵确定表,确定拍卖权属,查明财产状况和有无瑕疵等,并制定《标的物情况调查表》;

(三)确定拍卖、变卖保留价,填写拍卖标的物保留价确认表,确定拍卖保留价、起拍价,协助办理拍卖财产行政备案手续;

(四)决定网络拍卖(变卖)的暂缓、中止、撤回等;

(五)通知担保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拍卖、变卖活动,审查确认有限购买权人;

(六)裁定和办理标的物解封及交付手续;

(七)负责处理拍卖财产异议;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对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案件,执行局应在移送委托评估、上网拍卖公告前,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对标的物上网拍卖或变卖的,执行局经审查,认定双方约定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可以不经评估直接进行网络拍卖或变卖。

第八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本院网站上发布,并在拍卖标的物所在地刊登或张贴公告,对大宗土地、房产拍卖的,应当同时在省级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物具有专业属性的,还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或网站上进行公告。拍卖法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 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标的额小的,不超过30%;标的额大的,不低于5%。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但至少需二人以上报名才能成交,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的,在变卖公告期限内,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第十一条 对网络拍卖的标的物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在开始前两个工作日之前向拍卖的人民法院进行申报,拍卖法院确认后,在拍品相应页面中明示,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优先购买权人的资格提出异议,拍卖法院应中止拍卖,审查后再行拍卖。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按规定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且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竞价。

第十二条 网络拍卖的标的物应当符合交付条件,对不宜上网拍卖的,可不上网拍卖,对需要采取网下拍卖方式拍卖的,或已采取网络拍卖的标的改为网下拍卖方式的,须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拍品的拍照和视频资料的制作等工作实行外包,委托专业公司制作,因刊登公告及委托专业公司制作视频资料等产生的费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由当事人支付的,可在告知当事人后直接从拍卖款项中支取。

第十四条 对于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相关部门要求补交的费用,如补交的土地出让补偿金、拖欠的税费、需要多次过户的税费、车辆违章罚款等,以及对竞买人套件有限制等情况,应在标的物情况说明中予以明示。

第十五条 在网拍中,应当注重保护相关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信息,在视频图片、视频解说词即拍品情况介绍中,适当隐去拍品即权证中相关权利人信息。

第十六条 执行局应当妥善保管拍品,保证视频展示的标的物情况与实际交付的一致,对车辆等动产在拍卖前应当存放在法院指定的场所,便于竞买人看样和法院管理。

第十七条 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应明确看样时间,对因特殊原因,买受人需在其他时间看样的,应予准许,严禁以到外地组织看样为由,收取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拍品流拍后,执行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下一次拍卖;需要进行变卖的,应在第三次拍卖流拍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变卖程序;当事人请求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60日以内进行拍卖和变卖的,应予准许,对流拍后因当事人执行和解等原因撤拍的,应在拍品页面相应位置明示。

第十九条 拍品上网拍卖后,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请求中止或撤销拍卖的,执行局应认真审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或撤销拍卖条件的,应予准许,同时书面告知司法鉴定科办理网络拍卖(变卖)中止、撤回等相关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严禁中止或撤销拍卖。

第二十条 网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操作,尽量避免网上拍卖纠纷产生;如产生纠纷,应及时依法依规妥善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司法鉴定科负责管理,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对本院网络拍卖相关情况向市法院司鉴处和院党组汇报一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中遇到问题,由本院执行局和司法鉴定科共同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