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通城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今年的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助力营商环境优化,6月5日,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案件一: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等5人在崇阳县某镇承租一场地,合伙进行烤钒加工。宋某某等人在明知烤钒点未取得国家环评许可、没有使用达标环保设备、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用电烤炉烤偏钒酸铵制作五氧化二钒(精钒)。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放至喷淋塔旁废水土坑,土坑未做任何防渗透措施。经司法鉴定,该烤钒点排放含钒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排放含砷、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2019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宋某某、程某某等人获利共计20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钒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排放含汞、砷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宋某某等5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宋某某等5人有自首行为且积极退赃,积极对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和赔偿,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别判处罚金1万至2万,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二: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至2023年8月5日,被告人贺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环保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国家环评许可及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烤钒炉将偏钒酸铵烤成五氧化二钒即精钒,并将烤钒过程中产生的含钒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至厂房外。经检测,该厂排放的含钒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经专家评估,贺某等人的烤钒加工厂在烤钒期间废水超标排放,导致土壤和地表水环境受到污染。经司法鉴定,贺某、熊某等人共获利12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的含钒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贺某某等人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贺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别判处罚金1万至1万5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民生福祉,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和保障,下一步,通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为咸宁高质量绿色发展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