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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法院一案例入选咸宁市中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时间: 2022-08-26 17:28 来源: 办公室

湖北A公司诉(通城)B公司、(咸宁)C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慎运用民事强制措施化解企业僵局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6日,湖北A公司与通城B公司签订《(通城)某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总工期589日历天,合同造价(含税暂定总价)为304368571.30元。2020年10月19日开始施工,截止2022年1月1日,湖北A公司已完成工程施工产值总额153705706.1元,通城B公司仅支付工程进度款45806371.83元,远少于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金额。湖北A公司函告通城B公司暂停施工,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失,于2022年1月1日暂定项目工程。2022年5月6日,湖北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通城B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0789934.27元;2、通城B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706740639元(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之后损失由法院判决);3、通城B公司承担因停工造成的损失6044307.58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之后损失由法院判决)。2022年5月20日,湖北A公司申请冻结通城B公司银行存款13000万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13000万元的人民币的其他财产。同日,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冻结财产的保全措施,于2022年5月26日依法查封通城B公司名下上述项目中一幢房屋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为妥善解决纠纷,化解通城B公司资产无法变现的僵局,经与双方沟通,2022年7月28日,湖北A公司撤销对通城B公司财产保全,由通城B公司继续对外预售商品房以盘活资产、化解僵局。

2022年7月19日,湖北A公司以咸宁C公司自愿为通城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于同日申请依法冻结咸宁C公司在咸宁市某职能部门应收借款债权2300万元,2022年7月26日,该案承办法官与咸宁市某职能部门主任沟通确认其与咸宁C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在得知不影响咸宁市营商环境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28日作出冻结咸宁C公司在咸宁市某职能部门应收借款债权2300万元的裁定。

裁判结果


通城县人民法院作出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通城B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通城B公司相当于130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资产;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咸宁C公司在咸宁市土地收购中心储备中心应收借款债权2300万元;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冻结通城B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通城B公司相当于130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资产。

型意义

本案承办法官进行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发现,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通城B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因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其他关联公司案件影响而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不能按时开盘销售致使资金不能回笼,无法及时履行债务所致,但经调查,通城B公司名下仍有可处置资产,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公司在政府某职能部门有应收债权。通城县人民法院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不影响营商环境的情况下,审慎适用了冻结债权的民事强制措施,同时根据通城B公司经营及资产情况,调解促成湖北A公司撤销对通城B公司财产保全,由其将名下资产变现,继续对外预售商品房以盘活资产、化解公司僵局,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