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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门店借款后出逃,法院强制拍卖终结案

时间: 2017-09-29 15:11

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抵押的一家门店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并将店内物品强制搬出,将门店交付给买受人,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6月,被执行人周某某以自己的门店作抵押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2.5%,偿还时间为一年。起初,周某某还按约定偿还了三个月的利息,但之后再未偿还,张某某多次催讨无果,且在催讨时与周某某失去了联系。2015年7月,张某某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由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息2.5%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息随本清。

判决生效后,周某某并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且依旧音讯全无,2016年5月,张某某向通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了解到周某某已将门店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给了张某某,而除了这家门店,周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与此同时,张某某又向该院申请处理已经抵押的门店。鉴于上述情况,该院查封了抵押的门店,并对其进行了财产评估,再通过淘宝网进行了司法拍卖。

2017年9月,自然人卢某某从淘宝网上竞买成功。9月27日,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派出所、镇政府、公证处及街道办所派人员的监督下,通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吴强带领全体执行干警在法警大队的协助下强行将门店打开,发现店内除部分过期鞭炮外,再无其他有价值物品。故先将店内的鞭炮等危险物品交给鞭炮公司处理,再将店内其他零碎物品搬进店后周某某的房屋中,最后用砖块堵住了门店与房屋之间的隔门。

在处置过程中,多名围观群众反映周某某欠自己的钱,其中有一人讲:“法院把店卖了,我们应该找法院要钱。”执行干警及时进行劝解和法制宣传:“周某某欠你们的钱,你们不能无缘无故找法院要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只有这样,你们的权益才可能得到保障”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该院执行局终于将处置完毕的门店交给了卢某某,案子也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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