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难分割,这位法官这么做
“双方确认人于2012年在十组村级公路旁建设了一栋面积每层为135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共405平方米。该房屋是双方婚后所建,属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同意该财产确认,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确认人XXX,XXX”。这是通城县五里法庭在处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对其夫妻自建房离婚后如何处理提出的办法。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黄某(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属再婚,婚前有两个儿子;婚后共同在原告所在村建了一栋自建房,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后因原告与被告感情不和到法庭请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就房产分割问题,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均同意只处理离婚问题,对财产同意不予分割。法官遂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案件顺利了结。
第二天,被告黄某一大早就来到法庭,原来她头天一晚上思来想去,调解书没有载明房产处理方式,而原告年龄较大,万一有意外害怕财产处理说不清楚。加之被告不太懂法还认死理,要求法庭把房产分割再写进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中。因为这个自建房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法庭根本无法处理。但无论法官如何解释,被告黄某就是听不进去。一连几天,黄某早早就到五里法庭汪涛庭长的办公室纠缠,甚至影响到了法庭的办公秩序。
老百姓虽然不懂法,但为了自己的财产权利也情有可原。为了在法律与事实面前找到一个平衡点,汪庭长想尽了办法。先是会同黄某到五里镇自然资源所,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他们明确表示这是一个违建房,事前没有报批,没法办理相关手续,充其量只能维持现状。自然资源所负责人的一番解释,给黄某的某些心理预期泼了冷水。
汪庭长灵光一闪,想到不如给这个自建房确权拟定一份财产确认协议,给黄某吃颗定心丸。于是邀约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所在村委会,由村委会作见证人盖章确认,双方最终达成了财产确认协议,黄某才安安心心地回了家。
化解基层矛盾时,要常怀为民之心,切实为老百姓解决问题,另辟蹊径必然能够达到柳暗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