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抵押二手车有风险,交易需谨慎!
近年来,随着二手车交易日渐频繁,“抵押二手车”开始进入大众视野,由于其价格低廉、购买方便,颇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殊不知其背后隐藏着一定的风险。 近日,通城法院麦市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抵押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何某明向被告何某飞以56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奔驰牌小型越野车,并签订了《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后被告向原告退回购车款9700元,实际车辆购车款为47000元。 随后,何某明又将该车以6万元价格转卖给田某,田某购买车辆后几天内车不见踪影,经报案发现该车因拖欠多月租赁费用被某融资租赁公司拖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何某明向田某返还车款48000元。为此何某明将何某飞诉至通城法院麦市法庭,请求返还购车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何某明向被告何某飞支付购车款,双方交付涉案车辆的行为虽未签订书面的车辆买卖协议,但基于以上行为可以认定双方构成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何某飞在未取得涉案车辆处分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设有抵押权的车辆出卖给原告何某明,被告何某飞作为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原告何某明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从双方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内容及购车款给付情况来看,可见原告何某明对车辆状况应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对风险理应有充分认知,且原告何某明受让涉案车辆后,将自身未取得处分权的涉案车辆继续向案外人转让,原告何某明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所有出卖二手车的人员都通过该种方式出卖,即在涉案车辆有权利负担的情况下,将所有的风险转移至买受人一方,买受人将难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为兼顾公平性和合理性,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飞向原告何某明返还80%的购车款,即37600元。 法官说法 抵押车虽然价格低廉,但存在一定风险,交易需谨慎。如果抵押车的来源不正规或系盗抢车辆,一旦被原有的权利人或者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收回”,则会导致“车财两空”。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辆时,应选择正规平台交易,了解清楚车辆来源,检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情形,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