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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法院发布四起涉毒品典型案例敲响警钟

时间: 2024-01-12 14:35 来源: 刑庭

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立足审判职能,严惩毒品犯罪分子,揭示毒品危害,营造“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社会环境,通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发布起毒品犯罪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1年6至7月,被告人舒多次从贩毒人员李某某(已判刑)等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出售给贩毒人员龚(已判刑)等人,从中非法获利2548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舒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舒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2598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3年2,被告人聂某某经同村吸毒人员张某某介绍,在湖北省崇阳县以每克毒品海洛因 6000 元的价格分四次从崇阳县代某某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共4克。聂某某通过每克毒品海洛因掺入底粉 0.5 克,以每0.1克毒品海洛因 500元-600元的价格分别向江西籍吸毒人员周某某、胡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21次,共计5.3克毒品海洛因,获利 27480 元。不仅如此,被告人聂某某在20232月还4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在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裁判结果:被告人聂某某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

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0 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武汉市从上线唐某某处以1克海洛因2700元的价格购买约3克毒品。同年11月16日至2023年2月22日,王某某在家中先后五次以0.1 克600元的价格向通城籍吸毒人员孔某某、湖南平江籍吸毒人员钟某某、吴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共计约 0.9 克,获利 2970元。另查明,于2018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3 年1月10日12时许,吸毒人员刘某联系在武汉居住的被告人徐某某后,委托其从武汉购买海洛因。被告人在明知刘某系吸毒人员,“拐子”系贩卖毒品人员的情况下,徐某某通过微信接收刘某转账 8800 元,将其兑付为现金。用现金支付方式从贩毒人员“拐子”处购得海洛因后,在武汉市硚口区通过网约车寄回通城。当日18时许,刘某到通城县隽水镇三合广场红绿灯附近等待网约车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搜查,民警从网约车中查获、扣押用塑料袋包装的1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为 2.882 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

裁判结果: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代购,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因徐某某于202112月曾被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毒品犯罪不仅伤害自己、祸及家庭,还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