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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法院落实执行“硬举措” 优化营商“软环境”

时间: 2022-11-17 09:04 来源: 办公室

近日,随着李某某和姚某和解协议的签订,这场买卖合同纠纷案也顺利落下帷幕。李某某激动地说:“感谢通城法院执行局的倾力帮助,让我顺利拿到了钱,缓解了燃眉之急,挽救了我的公司,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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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山东省某水利公司承包了通城县城区河道生态治理项目的水利部分,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某县建筑劳务公司、某市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李某某注资经营的通城县某工程公司与某县建筑劳务公司、某市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采购合同,并依合同约定向两公司供应混凝土,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两公司也将原告提供的的混凝土投入使用,工程结算后,两公司拒不支付下欠的混凝土货款636万余元。通城县人民法院受案审理后,依法判令某县建筑劳务公司、某市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所欠李某某混凝土货款636万余元。两公司不服判决,向咸宁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两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李某某依法向通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保障我县本土企业的合法权益,我院执行局立即向两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缴款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某县建筑劳务公司、某市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展开调查,但并无所获,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尔后,根据李某某提供的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某县建筑劳务公司在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有一笔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款299万余元,但被执行人在收到该款项后仍未履行我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于是,我院执行干警立即与梁山县人民法院联系,却发现该笔款项已经被其转走,我院便向该建筑劳务公司下发罚款决定书,却遭到了该公司的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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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我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将建筑劳务公司涉嫌法人犯罪移送县公安立案侦查,最终山东省某县公安局成功抓捕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9月1日,经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姚某丈夫主动与我院联系,希望与该案申请人李某某达成和解,我院执行局积极组织该案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协调,并促成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姚某已按约履行了300万元,余下货款承诺将在2023年1月14日前付清。

一直以来,通城法院始终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摆在首位,不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通过高效务实的举措审慎处理涉企执行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为经营主体排忧解难,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