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四)
时间: 2026-06-18 10:01
来源: 执行局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规范执行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自本公示发布次日起算,截止日如是双休日、节假日的,顺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相关证据材料佐证,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执行案号:(2026)鄂1222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李英豪、李正利
被执行人:张小华、胡志勇、许勇、武汉豆乾小柴灶食品有限公司
案外领款人:胡新来
发放金额:19380元
发放原因:本院在执行(2026)鄂1222执67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英豪、李正利委托其亲戚胡新来代为领取19380元执行款。
本公示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0715-4862039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2026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