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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与担当

通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肖创彬

时间: 2013-03-22 09:57

      一、职业

所谓职业,其实质就是一种社会分工,是社会分工日趋细化的结果性表述。自然,不同的职业就有着不同的特点、不同的规范与技能要求,且有着内在的品质及特定的社会责任。

二、职业的身份地位差异与评价

职业,从理论上讲,本无贵贱之分,但现实生活中,职业身份地位的差异还是较大的,这种身份地位差异当然不是社会分工自然形成的,而取决于国家的需求和评价,是国家统治的需要。换句话说,职业身份地位的高下、贵贱,往往取决于与国家职能行使的联系紧密度、紧要度。行使国家职能或者说属于国家职能之组成部分的职业,因为国家职能的背景就会多出一分强权并镀上一层光环,这些具有管理职能的职业即是所谓的国家公权力机关。而社会分工中自然滋生的众多职业,因自然滋生于社会,因而其职业身份地位也就是完全平等的。由此可见,职业身份地位的差异实际上是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产生的,产生并依傍于国家强权并直接服务于国家的职业与自然产生于社会分工直接服务于一般大众的职业,会因此形成两大性质不同的职业体系并体现出职业身份地位的差异。

当然,公权力机关之间也会因为在国家职能行使中的紧密度、紧要度不同而产生差异性身份地位评价。

三、法官职业

1、法官职业的特点。法官是指具有社会良知、拥有娴熟法律技艺和丰富知识阅历的在司法机构中从事审判业务的人员,是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从职业分类的角度来讲,法官也是一种职业,而且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职业。说它特殊,是因为它既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服务于国家的特征,又有一般职业服务于大众的特征,虽然,它服务大众的方式与结果也是依托于公权力即以审判的形式出现,但就其行使职能的方式与构架而言显然不同于一般的公权力机关,其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公权力机关那样直接、简单、一一对应。从公权力行使的职责范围看,它以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为己任,而恢复社会秩序、修复社会矛盾是它依托公权力行使的另一种管理兼有服务性质的重要职能。说其具有管理职能,是因为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法院的文书都具有固定或规范社会关系的现实约束力,并由此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产生重大影响;说其具有服务性质,是因为审判的启动是应请求而为,并且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2、法官职业的社会地位。法官职业在公权力体系及整个社会职业中处于何种地位,有着怎样的职业身份评价,如前所述,离不开国家的需求与定位。

从人类发展史看,军队、法庭、监狱这些专政工具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它远早于其它国家公权力机关而诞生,在巩固国家政权、维系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公权力机关之间受重视或尊重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对其职业身份地位的评价自然也会体现差别。一般来说,社会民主进程越高,司法往往成为国家管理的重要工具,其更受国家重视与社会关注,职业身份地位也会显得更加高贵。反之,社会民主进程越低,国家更倚重警察、军队这些更为直接的专政工具进行统治,警察的社会地位更高,职业身份更为荣耀。

就我国的现实状况而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形成,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定位在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同时,也必然牵发对法官的职业身份地位的重新审视,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因重新的审视而得出的定位与评价会是乐观的。

3、法官职业的品质要求。古希腊神话中的正义女神通常被寓为法官的化身。她的形象通常被描述为一位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提天平,右手举剑。蒙眼表示不受被裁判者外表、权势、地位的影响,靠纯理性的思维来裁判;白袍象征着道德上洁白无瑕;金冠凸显主持正义者尊贵无比;天平比喻公平公正;而剑则代表惩奸除恶的制裁之力。正义女神的这一形象,隐含了法官职业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几种内在品质:理性。法官应当是一个纯理性的人,不受主观情感及权势、地位等世俗诸因素的影响,一视同仁地严格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智慧。法官应当充满智慧,具备渊博学识,能够洞察世象,精通法律、明辨是非。廉洁。纤尘不染是维护法官其它方面品格的重要保障。高尚。法官职业尊贵无比。作为法的布道者,法官类似于牧师,是个孤独的群体,道德情操高尚,个性超然且卓尔不群。公平。法者平之如水。中国繁体的“法”字最能体现水之平的寓意。正义。法官乃正义之化身,惩奸除恶、伸张正义是法官职业的最本质特征之一。

   当然,基于我国当前的国体与政体,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程中,法官除应具备上述几种品质外,对法官职业还提出了“忠诚”和“为民”两种基本品质要求,这也是我国社会制度的必然要求。

四、法官的职业担当

每一种职业都负有一种特定的社会责任,这是社会分工细化过程中早已分辨并沉淀下来的常识,勿庸置疑。

如前所述,法官职业既不同于一般的公权力机关,亦不同于一般的普通社会职业,它负有特定社会责任,并且特定时期还肩负着特定的历史使命。这也是因它自身特别的强大的功能所决定的。

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习总书记更是一再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可见,在我们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缺乏法律信仰的国度,在历经多种理念的实践探索之后,终于也认识到并推行司法为现代社会统治阶级控制的核心工具。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更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对于法官而言,则是一种历史的责任。不负国家和人民的重托,不辱历史使命,不辱职业品质,就需要我们的法官有一种履职担当的自觉。

1、政治担当。政治担当是根本,是由司法的本质所决定的,不论处于阶级社会发展的何种阶段,司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服务并服从于统治阶级意志这一点永远是不变的。所以,作为法官,其政治担当至少应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把牢方向,坚定道路自信。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全心全意为党、为国家、为现有的政治体制服好务;其二,把牢主题,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实际上也是为政体、国体服务的具有体现;其三,严明纪律,听党的话,步调一致跟党走,这是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本份和最基本要求。

2、责任担当。责任担当是法官职业担当的核心,所有的担当最终都要落实在责任担当上。

 (1)担公平、公正之责。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终极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目标追求也概莫能外。“对于特定国家公民的正义观念的形成和形态而言,没有哪一个因素能够起到法官行为举止所具有的那样大的作用”,我们不可能想象一个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得对自己有利判决的当事人会对他所在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具有坚定的信念,更不消说面对明显不公而又无可奈何的对方当事人了,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道理已很浅显:只有坚持公平、公正,才能让人信服,才能树立法的权威,才能有效发挥法的定分止争、营造和谐的功效。作为法的执行者,法官拥有至高无上的评判权、裁决权,准心偏正或法码轻重不仅关乎个体的胜败输赢,更关乎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与公信力的维护与毁损,影响的是统治工具的效能及国家对社会统治工具的甄别与挑选,进而也必然影响到对法官自身职业身份地位的评价。所以,担公平、公正之责不仅是关系于法、关系国家、关系民众、关系社会维度同时也是关系法官自身的重大问题,是每一个法官均应尽的根本职责。

  (2)担效率、效益之责。俗话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由这句俗谚可以得出这样的理解:追求司法的效率与效益是公正、公平的应有之意。效率是指诉讼的高效而不迟延,效益则是指诉讼成本的合理控制与节约以及诉讼的社会效果的及时发挥。效益取决于效率同时也彰显效率功用。担效率、效益之责,要求法官履职时,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担效率、效益之责,要求法官有着强烈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能将当事人的事当家事,合理安排审理期间,尽量缩短审理期间;担效率、效益之责,要求法官具备纯熟的审判技能和广博的法律知识,及时为当事人听症、拿脉、开方、抓药;担效率、效益之责,自然还要求法官心无旁骛、刚直刚正,不受世俗因素干扰。

(3)担伸张正义、惩治邪恶之责。大法官培根曾在《论法官的职责》一文中写道:“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惩治暴行和诈骗。”尽管这一论段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即没有预见司法的重大调节功用,但伸张正义和惩治邪恶依然是司法这个暴力机器的重要职责之一。伸张正义、惩治邪恶必以查清事实,判明是非为前提,担伸张正义、惩治邪恶之责也就要求法官具有洞察真象的本领与智慧,坚持真理的胆识与勇气,排除干扰的正直与精明;伸张正义、惩治邪恶最终要通过判决来体现,担伸张正义、惩治邪恶之责要求法官在裁决中尽情挥撒对邪恶的申斥对正义的挺举和颂扬,让法律从文字走向生活,让正义由原则而成为生活实践的生动事例;担伸张正义、惩治邪恶之责要求法官通过司法活动,使公正性得到极致性发挥,体现最高公正,从而产生最广泛影响。

(4)担程序正当之责。程序法是关于诉讼的秩序规定,实现程序公正是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环节。深层次讲,程序正当是整个法律体制得以有效运转的保障,破坏程序意味着破坏制度,颠覆的是整个法律制度体系。担程序正当之责,要求法官切实提高对程序法意义的认识,摈除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担程序正当之责,要求法官严格用程序约束自己,严格依程序办事,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保持中立的意识与地位是正当履行程序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相关条款就明确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担程序正当之责,要求法官严格审查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担程序正当之责,还要求法官具有阳光开放的心态,全面公开审判过程,接受公众、媒体的广泛监督。  

(5)担坚持己见之责。各抒己见是司法独立的基本内涵之一,是法官独立人格的具体体现。坚持己见意味着不受外来的、内部的、甚至是包括领导在内的干扰。担坚持己见之责,要求法官必须对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不能回避、推诿或者含糊其辞;担坚持己见之责,要求法官借助智慧阅历、依据内心良知评判是非曲直;担坚持己见之责,要求法官坚定信念、坚持真理、坚守公平公正的准则秉公直言;担坚持己见之责,要求法官对自己的言论、意见负责,要经得起法律的、历史的检验,这也是担坚持己见之责之根本。

(6)担权威、公信之责。权威与公信是司法权赖以行使的基础。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树立与维护除去国家的强权因素,最终是靠法官的司法实践来推行的,法官作为法律实施人、执行者,可以是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维护者也可以是破坏者。前面说过:对于特定国家公民的正义观念的形成和形态而言,没有哪一个因素能够起到法官行为举止所具有的那样大的作用。换个角度也可以这样说:对于特定国家公民对司法权威、公信力的认可度而言,没有哪一个因素能够起到法官行为举止所具有的那样大的作用。法官掌控的是“水源”!法官的判决具有最广泛的示范效应。担权威、公信之责,必须保证水源澄清,这正是法官职业的本分。保水源之澄清,则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前述的六种基本品质,有了廉洁、有了公平公正作保障,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不愁不立。

3、能力担当。能力是担当的资本,没有足够过硬的本领,一切的担当都将成为泡影。笔者认为,法官的能力,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能力:学习能力、写作能力、判断能力、洞察能力、归纳演绎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坚持的能力。

(1)学习的能力。法律条文浩如烟海,社会关系纷繁复杂,法律变革浩浩荡荡,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没有渊博的法学知识,没有与时俱进的努力意识,没有勤奋专注的学习态度,根本就无从适应这个变革的时代。而法官,又是那种一锤定生死、定胜败的裁判之王,法官职业不允许也不能容忍法官因专业学识的匮乏而导致的错判、误判。这样,学习自然也必须是法官职业的第一要务,是提升法官履职能力的重要保障。

(2)写作的能力。写作是一种文字表达能力,同时也是一种综合素质的反映。自古至今,文字写作能力都是个人素质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诗圣杜甫就有“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的名句。法官的终极产品是“裁判文书”,法律的精神、价值、内涵以及法官自身的思维与逻辑判断都需要借助文字来表达,没有“字斟句酌”的功夫,没有非凡的文字驾驭能力,定难理顺法律关系、诠释法律精神。制作裁判文书不能是茶壶里煮饺子,倒不出来可不行。一份语言逻辑紊乱、缺乏说服力的裁判文书,想必难以服人,当今很多案件上诉上访,文字表达不清、说理不透不明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长此以往,动摇的是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可见,写作能力并非小事,不可等闲视之。

(3)洞察的能力。进入诉讼的无论是民是刑是行的案件,都一定有着它的复杂性,尤其是在我们这个缺乏规则意识,崇尚诈术的国度,讼争的案件通常会有着极其复杂的真假证状,去伪存真需要法官具有丰富的日常生活经验和非凡的洞察能力,否则,人云亦云恐难逃离陷井,冤案、错案就在所难免。世事洞明皆学问,洞察的能力是可以通过专门的训练获得的,但更多的是需要个案的历练。培养洞察力需要理性,需要经验,更需要耐心与细心,还需要一颗正直的心,即遵从良知的引导。

(4)判断的能力。判断力依附于洞察力,有了敏锐的洞察力,判断就不会成为问题。于法官而言,判断力是极其重要的一种能力,是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判断力同样也依赖于一颗正直的心。

(5)归纳演绎的能力。所谓归纳,就是从个别性知识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或者说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所谓演绎,推演过程正好相反。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需要归纳推理,适用法律亦需要归纳推理。当法官不能轻易的找出适用案件的法律规则时,就需用归纳推理的方法从一系列早期的判例中总结出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即所谓的“法官造法”,归纳推理在判例法国家被广泛使用。演绎则是大陆法系国家通用的适用法律的规则,通常称之为找法。两种能力均是法官所应具备的基本技能。

(6)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力要求。中国之大,贫富差异、城乡差异一直是未能很好解决的社会问题,广大的农村农民受到的教育十分有限。虽然,理论上讲,法律不以你知不知晓为生效要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农村的大部分农民对法律是完全的懵懂无知,搬着法条做工作、讲道理肯定难以奏效甚至带来抵触,你能不顾可能是哭天抢地的这些很为普遍的民众的感受而生硬执法吗?不排除这样做也会产生教化作用,也会树立起法治的权威,但这毕竟与党的执政理念相悖,并且我们的社会也完全没有那样的意识对由此可能付出的代价作出理性的评估和足够宽容的心理准备,因而也绝无可行性。将死的法律条文转化成既不脱离法律精神又能为广大农民接受的语言就成了广大法官开展工作的一门重要学问。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法官对群众生活、对地方风土人情要有深入的了解,更需要法官对生活的逻辑有着透彻的理解并溶入法理,将法律的精神与生活的真谛结合起来,指点评判更能触及本质,收服人心。

(7)坚持的能力。坚持是法官之所以成为法官的重要品格,也是一种能力,因为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放弃坚持意味着放弃防线、放弃正义,同时也意味着对法官职业的背叛。但当今社会,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各种压力不期而至,最后的一道防线通常也成了火力最猛的防线,坚持很难,坚持需要淡定、需要正气、需要练就铜墙铁壁,坚持更需有智慧、有信仰、有悲天悯人之心。

4、信仰的担当。信仰是担当的灵魂,是航标、是灯塔、是北斗。信奉耶酥教义是信仰,铸正义女神是信仰,“法官除了法律再没有其他上司”的法谚也是信仰,法律成了西方国家的信仰源自对规则、秩序的认同与尊重。偏偏中国是个信仰缺失的国度,各种教义难成普遍信仰,法治传统的缺失自然更难让法律成为信仰。传统文化培育的国人的思维似乎总是可以化解一切、变通一切、消弥一切于无形,国人信的恰恰是变通和化解,破解的正是规则,破坏的正是秩序,法治的道路因而总是崎岖无比。一般人的信仰可以缺失,但法官不能,因为法官职业的存在,因为法官职业担当的道义,因为法官职业背负的寄托,还因为法官职业由来已久的神圣。布道者感化世人必先感化自己,世人可以没有信仰,法官必须担信仰,否则,法官亦不能成其为法官。

5、操守的担当。操守是担当的底线,是担当的关键环节。正所谓“公生明,廉生威”,唯有干净做事、廉洁做人,法官才能在法庭上挺起腰杆子,才能真正担当起守护法律的神圣使命。

生存于这个不讲规则不重秩序只重人情的人文传统营造的大环境里,我们的法官更难成为孤独独立的群体,因为案件、因为输赢、甚至因为面子,法官往往成为律师或一方当事人重点琢磨志在争取的对象,稍微的松懈即可能陷入圈套或授人以柄,因为腐蚀的开始并不一定是显而易见的,恰恰相反,有可能是极其隐蔽的。而一旦入了套,你还能放弃自保而坚持公正、坚持中立吗?因而慎独、慎微、慎思、慎言的确是法官应当秉持的处世原则与职业操守。经得起寂寞,不为名、不为利、不为世事喧嚣所动是操守担当须练就的硬功,是抵御腐蚀的第一道关口;谨慎处世,清醒处世,处处设防,尤其提防生活之中出乎意料的人情喜乐,是操守担当的日常课业,不经意中的诱惑需要精明的识别、精心的提防;琢磨案件、琢磨生活中的人与事并使之成为习惯,是案件得以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得以妥善处理的保障,是操守担当的一种重要的行为方式;既保持一已之见又不妄加评论是维护司法权威、避免负面影响的重要职业操守,是制度性约束也是法官职业内存品质的要求。

五、担当的自觉与养成

   要是在国外谈论这个话题,定会是个笑话:因担当本是职业的最基本品质,是再自然不过的事。然而,毕竟我们的大文化背景未能让从业人员形成这样的自觉,“养成”就成了一个需要训化的问题,尤其法官职业有着它的特殊性,训化就显得极其重要。

1、信仰的培植。信仰是法官从业首先应当培植和训化的方面,没有信仰就没有目标、没有追求、没有方向,率性而为以致胡作非为皆会成为可能,惩治邪恶的利器反过来会成为伤害无辜的凶器,更不用谈什么职业担当了。

2、教育的感化。教育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训化方式了,尤其是职业性基础教育,对于职业法官的信仰培植、专业素养的养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往往根深蒂固。在职教育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教化作用,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可以全面地影响职业法官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

3、制度的约束。严厉的制度通常是最好的教化,严厉的制度在规范法官言行、举止的同时也提升着法官的尊严,提升着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严厉的制度还会让破坏制度的法官受到最严厉的惩罚,让法官在遵从和破坏制度的选择中,自觉选择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