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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法院发布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4-24 09:21 来源: 审管办

案例一

“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令 ”为妇女儿童筑起保护墙——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吴某某与周某某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派出所曾出警五次,最严重的一次,丈夫周某某与妻子吴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吴某某左胸受伤。经法庭调查,大女儿周某甲表示父亲从小就开始打自己。2023年,夫妻二人再次因婚姻问题闹上法庭。

【处理情况】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周某某曾有实施暴力的行为,给吴某某的身体造成伤害,且周某某情绪十分激动,为保护申请人生命健康安全,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人身保护令的同时,该院还向派出所、村委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相关部门和组织进行监督、协助执行。

【典型意义】

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一份“家庭教育令”,带给周某某不只是约束,更是对其正确履行家庭责任和抚养教育行为的助力和期待。本案的审理与执行撑起了反对家暴的保护伞,为保护被家暴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

助力未成年子女成长,督促履行抚养义务——黎某诉曹某抚养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小黎和被告小曹于2017年登记结婚,2018年双方生育一子,生产时由于羊水栓塞导致孩子脑瘫发育停滞,此后家庭矛盾不断,2019年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孩子跟随原告小黎生活,小曹则按期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协议离婚后,被告小曹仅支付抚养费到2019年5月,后期抚养费未再支付。2023年4月,原告小黎因无力独自抚养小孩,遂将小曹诉至法院。

【处理情况】

通城法院城关法庭在审理此案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曹向小黎返还其儿子4年来的生活费共计14万余元。承办法官奔波上千公里,前往被告小曹的户籍所在地湖南郴州,向其送达判决书及家庭教育令,并与当地村委及其家属沟通,释法明理,督促其履行抚养义务


【典型意义】

在案件办理中,强化“一盘棋”意识,着力增强融合履职合力,构建妇女权益一体化保护链条。充分发挥不同单位、部门之间的优势,加强协作配合,推动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开展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救助,着力增强融合履职合力,以更重责任感、更高紧迫感、更深价值感、更大使命感构建一体式妇女权益保护链条,全面筑牢维护妇女权益的法治屏障。

案例三

婚前隐瞒精神病史,配偶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卢某与何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原告卢某与被告何某经人介绍相识,2个月后,两人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几个月,何某经常打骂卢某及其家人,原来其不寻常的举动是何某患有精神病,且在婚前隐瞒了病史。卢某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要求何某返还彩礼。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何某患有精神疾病,此对双方婚姻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且何某在婚姻登记前,未向卢某如实告知精神病史。故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卢某和何某的婚姻。


【典型意义】

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由婚姻无效事由变更为可撤销情形,充分保障了婚姻的自由及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本案中,何某为与卢某缔结婚姻,故意隐瞒自己的患病事实,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对卢某造成了伤害,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本案调解卢某与何某离婚,既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也弘扬了诚信、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倡导互相忠实、尊重、关爱的夫妻关系。

案例四

关爱弱势群体,巡回审理残疾人士离婚案件——黎某诉曹某抚养权案

【基本案情】

现年55周岁的原告魏某与61周岁的被告陈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一直在街上做生意,双方共同育有一子。起初,双方感情尚可。2007年,被告陈某下岗后,一直在家待业,原告魏某2017年生病后也没有再做生意。2018年正月,魏某及儿子因家庭琐事被陈某赶出家门直到现在不让进家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陈某离婚,并主张夫妻共同所有的一栋四层楼房归双方一人一半,家中存款归原告,陈某每月的退休金分一半给原告。

【处理情况】

考虑到原告魏某身体残疾,行动不便,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城关人民法庭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在离双方均较近的银城社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邀请双方亲友及社区干部参与旁听。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法官积极针对双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耐心劝说双方协商处理,最终促成此案进行庭后调解,再做进一步审理。庭审结束后,城关人民法庭还针对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向旁听人员及社区干部们进行了现场讲解,通过法律宣讲,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能力。


【典型意义】

巡回审判,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就地解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家门口,方便群众的同时也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创新举措参与辖区基层社会治理,通过典型案件的巡回审判以及庭后“以案释法”活动,化解案件矛盾,有效预防潜在纠纷的发生。

案例五

母亲年老且生活困难,成年子女要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王某某与葛某甲、葛某乙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女)早年与葛某某调解离婚,约定次子葛某乙由王某某抚养,长子葛某甲由父亲葛某某抚养。后王某某因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要求两儿子分担医疗费用,并支付赡养费,但均被拒绝。王某某遂诉至法院。


【处理情况】

通城法院依法判决其子葛某甲、葛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850元,均摊医疗费4000多元。判决生效后,葛某甲陆续给予了王某某一些费用,但并未按判决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王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城县法院受理该案执行后,执行干警积极与葛某甲取得联系,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为帮助老人拿到应有的赡养费,执行干警一方面对葛某甲的账户予以冻结,另一方面向其耐心讲解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和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儿子葛某甲按照要求支付所欠赡养费及医疗费用28000多元,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至此,该赡养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父母受子女赡养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周某甲、周某乙作为成年子女没有履行赡养年老母亲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孝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案依法保障了老年人的赡养权,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案件的妥善处理,引导和教育每一位公民都要自觉履行照顾赡养老人的义务,共同营造良好家风和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