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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犹豫期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返还投保费

——通城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 2017-09-08 15:49

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某某保险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返还了投保费,并支付了迟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利息,共计22070元。

2013年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在被执行人某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于当年6月与次年6月分别交了保险费10784元,两次合计21558元,但该公司在收取彭某某的投保款后,并未向其提交规范的书面保险合同。2014年8月,彭某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保款,该公司同意解除,却未返还彭某某投保款。2015年11月,彭某某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

经通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彭某某在购买保险时填写过“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该提示书明确表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有犹豫期(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会退还保险费,此外还会在解除合同30日内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故该院于2016年6月判决解除合同,该公司退还彭某某保险费21558元并赔偿违约损失。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2016年11月,彭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城县人民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该公司在履行了该案标的后,对此案的审理程序提出异议,且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被受理,故请求暂缓支付投保款及利息给申请人,该院及申请执行人均表示同意。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愿意放弃部分违约造成的损失3000元,该公司表示同意,此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