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限
民事案件:
1、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2、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5、再审案件: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与一审审限相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与二审审限相同。
行政案件:
1、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再审案件: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与一审审限相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与二审审限相同。
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