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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感谢信为通城法院执行局点赞

时间: 2017-08-22 11:58

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干警拆开了一封来自申请执行人的感谢信,信中有一句话,“感谢你们为我们企业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服务,短平快的执结了七年积案。”这句话牵引着干警发现了这样一个故事:

2007年开始,申请人执行人武汉天黎轮胎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城籍毛某某建立轮胎销售业务关系,双方口头协商,约定由毛某某购买该公司轮胎。后该公司依约向毛某某供应轮胎,截至2007年6月,双方办理贷款结算手续,毛某某共欠该公司轮胎款16440元。同月23日,毛某某向该公司出具欠款单一份,欠款单上载明毛某某将于2007年12月30日还清所欠轮胎款16440元,如逾期未还,除归还欠款外,毛某某还应按欠款总额的1%/天向该公司支付滞纳金,若发生经济纠纷,由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后毛某某并未按期归还,该公司多次催讨无果。2009年12月,该公司诉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年5月,经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判决,毛某某应给付该公司轮胎款16440元及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时间止该利息为217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6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753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毛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年9月,该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的被执行人毛某某及其财产在通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故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委托通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找到毛某某的工作地,但发现他于2010年12月便已离开且去向不明,找到他的户籍所在地也无此人,同时查明他在通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上累计余款也只有九百多元。因无法找到毛某某的下落,亦无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故本次执行程序暂时被终结。

如果一直找不到被执行人毛某某,那么该案将成为永远无法执行的案件,但古语有云:“你欠下的债,总有一天是要还的”。7年后,该公司向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再次委托通城县人民法院执行。经通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8月11日将毛某某抓获,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债权,被执行人毛某某按和解协议履行案款16000元了结本案,7年未了的积案一周内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