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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定

时间: 2012-11-02 11:38

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们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由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