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了人 诉前来解纷
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沙堆法庭成功化解一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2月23日傍晚,皮某带狗到隔壁超市购物时,因其未给狗带牵狗绳,将路过超市的金某吓到摔倒在地,可是狗还往其身上扑,金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11天,花费医药费18000元,其中金某自费7353元。为此,金某要求皮某赔偿损失10000元。
事故发生后,四庄乡综治办主任几次调解未果,电话咨询沙堆法庭庭长黄红元该案该如何处理。于是黄红元庭长主动前往五花村,同四庄乡综治办主任、庙下村委会主任一起协调处理该案。黄法官迅速理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告知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部门的协调,对当事人释法明理,终于协商出双方均认可的方案,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在诉前便得到圆满解决。
近年来,通城县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秉承“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理念,积极参与诉源治理,使人民群众获得真正的司法实惠,增进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努力为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损害后果,即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不存在过错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