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6·9”国际档案日 | 学习《档案法》,树立档案法治意识!
档案是国家和民族文化建立历史记忆、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今世可以知古,后世可以知今”的重要素材,是历史的记录者、见证者以及参与者。在中国古代,保管档案的机构称为“兰台”, 现“兰台”一词多用来泛指档案保管机构和档案工作的代名词。2023年6月9日是第十六个国际档案日,今年的主题是“奋进新征程 兰台谱新篇”。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并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今天,法哥用一组漫画 和大家一起学习《档案法》 了解档案工作 树立档案法治意识 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做好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反映历史上各时期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新《档案法》要求档案馆按照规定接收档案,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档案展览是连接档案馆与社会公众的重要纽带之一,也是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渠道之一。档案部门与相关单位联合举办档案展览,既能更充分而全面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更加丰富多彩展出档案内容,也能增进广大群众对历史记忆的认同感。 《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影响着档案的利用价值和效用,在档案管理工作中,不得有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等违法违规现象。档案内容的补充要严格依照事实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篡改、损毁、伪造档案,否则将给档案管理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有些档案同时具有文物价值,甚至涉及国家秘密,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加强档案出境管理,不按规定私自携带国有档案出境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档案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提高档案开放利用的程度,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档案需求。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新《档案法》明确了档案馆依法开放档案的义务,保障了社会公众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来源:湖北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