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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十二)

时间: 2026-08-10 11:46 来源: 政治部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规范执行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自本公示发布次日起算,截止日如是双休日、节假日的,顺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相关证据材料佐证,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执行案号:(2025)鄂1222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水利凹型槽厂

被执行人:通城县麦市镇长冲村村民委员会

案外领款人:吴发明(通城县水利凹型槽厂的经营者)

发放金额:6869.62元

发放原因:本院在执行(2025)鄂1222执恢103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到案款6869.62元,现申请执行人通城县水利凹型槽厂的经营者吴发明以该公司无对公账户为由,请求将本案案款发放至其在通城农商行武长支行的账户。故将本案执行款6869.6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通城县水利凹型槽厂的经营者吴发明。

本公示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0715-4862039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