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
案例:P公司与Y公司、蔡某、戴某某侵害商标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P公司于1991年成立,是云母制品领域的龙头企业,产品涵盖七大云母绝缘系列。其经营范围广泛,涉及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及进出口业务。
2008年,P公司开始云母硅晶电热膜研发,历经三年投入超2000万元,取得关键技术突破,形成了独特的生产技术与产品,畅销国内外。该技术所涉生产设备清单、工艺、流程、图纸、客户及供应商信息等,构成公司核心商业秘密。为保护商业秘密,P公司采取标识标注、文件加密,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等措施。
2009年6月30日,蔡某通过校招入职P公司,从技术员逐步升任至电热膜产品技术主管,全面负责相关技术工作。2010年7月,公司选派其赴深圳学习关键技术工艺。2011 -2012年产品研发成功并量产,此后蔡某在电热膜车间任职。2017年6月,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2018年10月,蔡某以工资低为由提出离职,并与戴某某商议合伙生产同类产品。同年11月离职时,蔡某擅自将存有公司重要技术信息的U盘带走。2019年1月,戴某某成立Y公司,其经营范围与P公司相同。戴某某明知蔡某曾为P公司技术人员,仍聘请其负责技术与生产。蔡某利用从原公司下载的设备、报价等资料采购设备。2019年6月,Y公司建成云母电热膜生产线,生产出与P公司同类产品。随后,戴某某凭借蔡某提供的部分客户信息,向P公司的8家客户销售产品。经鉴定,P公司的“云母硅晶电热膜”生产技术信息属商业秘密,Y公司产品使用了该商业秘密。经审计,三被告侵权致P公司损失3199754.70元。2020年9月3日,戴某某、蔡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30日,通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蔡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二、被告人戴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三、依法追缴涉案违法所得1279080.858元,上缴国库。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财产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发后,戴某某、Y公司与P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获得谅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Y公司、戴某某需支付P公司赔偿款50万元,但和解协议签署后,Y公司、戴某某仅支付10万元。因剩余赔偿款未按约支付。2024年6月14日,P公司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Y公司、戴某某、蔡某赔偿原告损失3099754.7元及律师费5万元,以上合计3149754.7元。
【审执结果】
经通城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Y公司、戴某某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被告蔡某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集中管辖审理咸宁市范围内有关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以来我院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案件受理后,并没有立即进入传统的庭审程序,考虑到该案已经过刑事判决,充分利用刑事案件承办法官熟悉案情优势,启动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联合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三合一”员额法官纳入到案件办理中来,同时启动多元纠纷调解机制,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原告所属通城县经济开发区知识产权联合保护站、被告所在社区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采用了面对面调解与背靠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考虑到被告虽有赔偿意愿,但因其已受刑事处罚,经济能力有限,且蔡某曾系P公司技术人员,为公司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经过多次协商,原告在赔偿金额上作出了巨大让步。而原告主要希望通过该案对公司员工形成警示作用并获得一定的赔偿。在掌握双方关键诉求后,经过多轮沟通,该案从立案到审结仅1个月时间,相比传统的诉讼程序,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避免了繁琐的举证、质证等程序,主要得益于多元纠纷调解机制的高效性和灵活性,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同时,该案对企业而言,警示其强化保密意识、完善标识加密、签署保密协议体系的重要性,注重人才管理防止泄密。在行业层面,有力遏制不正当竞争,防止恶意窃取商业秘密,激励企业靠创新而非侵权谋发展,规范行业竞争秩序。三被告侵害商标秘密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两者并不相悖,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严重法律后果,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示范,增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