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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请求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房产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您好,我是阳焕福,我与张国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鄂1223民初1415号正在贵院执行中,之前3月份我有写信反映过,但是承办法官易新民依旧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只是叫我们自己去找被执行人,我想申请的是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但承办法官仅仅回复省高院下了通知,严禁超标的查封、拍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中规定,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房产本就作为不可分割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经过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并不构成超标查封或拍卖。我要求执行拍卖被执行人张国来的房产,承办法官只说法律条文的前半段,敷衍搪塞,拒不执行,请求贵院领导监督执行该案,并请承办人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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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发信人:
阳焕福
发信时间:
2021/6/9 16:28:50
【信件回复】
阳焕福同志: 您好,您所发的邮件我们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份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该法条应整体理解,前后有严密逻辑关系,若法官明知查封明显超标的仍故意查封即违法,若不知超标的,查封后才发现方可适用后者。 针对您的情况,已督办承办人,请继续与案件承办人联系,理解支持执行工作。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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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通城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6/25 1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