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通城县人民法院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概况
审务公开
诉讼指南
法院文化
专题专栏
网站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互动
>
院长信箱
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文书评论
整站检索
高级搜索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通城县人民法院怠于履行职责情况的反映书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我方申请执行人:胡隽珍、李裕林、陈志明、程立全、戴冬梅、黎娜、习燕丽、黎旭英、吴艳云、胡望龙、黄赛桃、胡普利、李秀丹、胡意龙、赵晓阳等15人,因(2020)鄂1222执344号、346号、347号、348号、349号、350号、351号、352号、353号、354号、355号、356号、426号、427号、469号一案强制执行过程中,通城县人民法院怠于履行职责等相关情况向各位领导反映如下: 申请执行人代表:胡隽珍,女,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身份证号:42232419011280066。联系方式:13797237295。 申请执行人代表:李裕林,女,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身份证号:422324196706101626。联系方式:19907245668。 被执行人:黄霞,女,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186号,身份证号:422324196801270022。 一、案件背景 胡隽珍、李裕林等15人与黄霞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经通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黄霞偿还胡隽珍、李裕林等15人借款本金68.8万元及利息(约60余万元)共计130万元左右。但通城县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相关执行工作却没有相应有效开展,导致我方申请执行人合法的权益得不到国家司法的有效保障。 二、通城县人民法院怠于履行职责情况说明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通城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霞与其前夫吴邦光共同所有登记在案外人吴邦光名下的位于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原125号现西门巷徐氏日化店的一栋四层房屋(所有权证号:11094,土地使用证号:132315),但最终以“该房屋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故不宜处置”及未能查到黄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等为由终止执行,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现就执行判定书提出如下疑问。 疑问1:“该房屋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故不宜处置”。据申请执行方进行法律咨询,该处理不合理。黄霞与其前夫吴邦光共有房屋市场评估价300万元左右,其中属黄霞资产为150万元左右。如按80%折价拍卖,即为120万元左右。胡隽珍、李裕林等15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约为130万元。与所属黄霞资产价值相当,何来“远超本案执行标的”之说。试问院方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作出此判决。 疑问2:在(2020)鄂1222执469号中,院方作出已将黄霞与其前夫吴邦光共有房屋查封的决定。而截止目前该房屋并未实际查封,仍然正常出租,且所得租金没有用来偿还债务。 三、申请执行人请求 请求各位领导依法决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并按照司法程序,冻结收取租金,将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偿还胡隽珍、李裕林等15名申请执行人债务。 现如今,对于上述问题通城县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的意见给申请执行人,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损失日益增大,为此恳请上级督查通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不力、怠于履职的违法行为。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请,恳请予以支持为盼!此致
展开
收起
发信人:
李裕林
发信时间:
2021/3/24 17:21:56
【信件回复】
李裕林同志: 您好,您所发的邮件我们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已督促执行局处理,将尽快给您回复。 2021年3月24日
展开
收起
回复人:
通城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3/25 17:2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