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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众路线的法院实践
通城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肖创彬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03-04 17:28:00
 

   

任何政策、理论、方针的实施,都有一个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党的群众路线作为一种经验、方法,本身来源于实践,而它作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更需要时时刻刻体现在与实践的结合中,体现在各部门的工作中,审判机关作为国家之重器,作为上层建筑之组成部分,自然也概莫能外。但真要做好结合文章,切实取得实效,务必有理论上的高度认同、感情上的高度认同,方能实现一种结合的自觉。这就需要充分认识群众路线的精髓,认识群众路线与本部门之间的天然联系,从而,自觉地完成二者之间的结合。

一、党的群众路线的精髓

刘少奇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党的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政治路线,也是党的根本组织路线。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党的群众路线的精髓所在。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认识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而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要获得正确的认识,只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正确途径,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群众创造的实践经验,才能保证党的决策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而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离不开人民群众的觉悟和行动。通过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的无限循环的过程,既可使领导者的认识一次比一次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又能提高群众的认识水平;既改造客观世界,也改造领导者和群众的主观世界,从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并通过群众实践的检验,使之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作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作为党的工作方法和领导作风的根本要求,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在党的群众路线上也得到了深刻体现。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是党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法宝。党所确立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党的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的指导思想,正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群众路线的充分体现。

二、审判机关与群众路线的天然联系

我国 《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来源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云南调研时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人民法院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也是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部门。在司法领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体现了司法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本质属性,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我们的法院、我们的法官称谓前均冠之以“人民”二字,正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本质属性的一种外在要求与体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实践者,人民法院既是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法院干警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这是审判机关与人民群众或群众路线天然联系的法理依据。

回顾我们的建党史、建国史、审判机关的发展史,无一不是坚持群众路线的产物。正是坚持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的党才能够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取得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成就。同样,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从建院伊始就一直坚持以群众路线来指导和推进司法审判事业,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法治进程有力推进。无论是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是现阶段的“陈燕萍工作法”,其核心和精髓都在于走群众路线。

“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点之一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由于坚持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调查、合理调解、手续简便,得到了边区人民的支持和欢迎。建国后,在深入总结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现阶段,法院工作所坚持的审判方式改革、推行便民诉讼、加强诉讼调解,无一不是群众路线的发展和延续。而著名的“陈燕萍工作法”,就是将党的群众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规律有机结合的典范。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陈燕萍同志将党的群众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规律有机结合,总结出一套以“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为核心内容的工作方法。这一方法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要求,是新时期广大法官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实践成果。

三、群众路线在审判机关的实践途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应当想民所想,急民所急,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审判工作的落脚点,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从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

一是要加强队伍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党长期革命和建设经验的总结,是党的科学领导方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加坚定了人民法院群众路线步伐。人民法院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就决定了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是统揽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重要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是我们一切司法审判活动的根本要求、出发点和价值依归。要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不断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完善廉政监督员、廉政监察员制度,实现对审判人员和审判工作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督。

二是要抓好执法办案,让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于依法治国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也是在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愿望、新期待。作为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回应这种期待和要求,在执法办案的工作实践中全力以赴维护公平正义。要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制权威。要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解决执法不严、办案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努力让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有法支持的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要强化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行为发生。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阳光审判,及时公开应对司法方面的民意舆情。

三是要创新社会管理,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是做好群众工作,把社会管理寓于为群众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践行为民司法、惠民司法,服务和保障社会民生。要加强便民诉讼措施建设,优化立案信访窗口服务,推行巡回立案、预约立案、预约接访等措施,采取发放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告知审理程序等方式,充分履行释明责任,指导群众诉讼,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诉前调解、立案受理、诉调对接、判后答疑等“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低成本”的诉讼服务。要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推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健全案件进展情况告知、案件信息查询等机制。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使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四、结语

2013年4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根据党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要求机关各单位和广大干警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着力在联系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下工夫,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强化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站在历史新起点,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矢志不渝地践行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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