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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是这房子的继承人?

——通城法院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时间: 2018-03-06 14:53 来源: 办公室

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该案原告是被告的继母,被告的父亲亡故后,本来关系融洽的双方因房子继承问题闹上了法庭,经该院第四审判团队多番调解,原先的相持不下的局面迎刃而解。

1994年9月,原告陈某洲与被告邱某霞之父邱某星再婚,当时邱某霞不满7岁,陈某洲带有一子不满1岁,改名为邱某保。陈某洲与邱某星婚后辛勤劳动、抚育子女,于2003年上半年将旧瓦房改建为一层平房,约2年后加建第二层。2010年8月,陈某洲要求离婚,二人在村委会调解,但未到行政职能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11月,邱某星不幸亡故,未留下遗嘱,被告因原告在父亲生病、亡故时,未照料父亲,也未出医药费、安葬费等,便以换锁的方式不让原告入住,原告发现后便更换新锁,双方反复换锁、相持不下,矛盾逐渐变深。2017年11月,陈某洲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通城县人民法院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陈某洲虽与邱某星离婚,但未办理离婚手续,且房子为二人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又对邱某霞尽过抚养义务,而邱某星在亡故后又未立下遗嘱,所以应按法定程序继承,陈某洲、邱某保、邱某霞对房子都享有法定份额,即均可入住。但邱某霞坚持认为原告没有承担父亲生病、亡故期间的医药费、安葬费,就不能再住在父亲留下的房子里。在双方据理力争、相持不下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将此案转入调解程序,经多番作当事人思想工作,邱某霞最终同意让原告入住,但邱某保要对父亲尽子女义务(在中国传统春节、清明等世界对故人进行祭奠),而自己对原告不再尽子女义务(虽不合乎法律规定,但双方调解后同意),该案至此圆满审结,纷止事了。

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