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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因土地发生纠纷,村委会调和反成被告

时间: 2019-10-31 15:37 来源: 办公室

将田地借给堂兄弟耕种,堂兄弟却想占为己有,村委会多次调和,反而成了被告。10月29日,通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将法庭搬至石南镇梅港村村委会,对这起村委会为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公开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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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年底,在堂兄弟黎某乙的帮助下,原告黎某甲到石南镇梅港村落户。当时的黎某甲并没有田地,黎某乙外出打工后便将自己的田地借给黎某甲耕种。1998年,正值第二轮土地确权期,黎某甲未向村委会报告实情,村委会也未质疑土地的权属问题,便将黎某甲当时耕种的田地以黎某甲的名义上报至镇政府,后黎某甲获得该田地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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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似乎风平浪静,谁也未发现问题。直到黎某乙返乡得知田地被黎某甲占有,二人因此闹到村委会,隐情才浮出水面。为避免兄弟相争,村委会多次劝和,希望二人顾及兄弟的情分,并按各得一半田地的方案上报至镇政府。黎某甲为此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对该争议田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补足应享有的另一半粮补款156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诉称村委会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制造了原告与堂兄弟的矛盾,村委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镇政府提交了耕地补贴申报表,并将原告田地另一半的补贴款给了黎某乙。

被告辩称,原告是借用黎某乙的田地耕种,村委会当时并不知情,误将田地记在原告名下,村委会在了解实情后并未制造他们兄弟间的矛盾,反而是多次劝解,黎某乙同意只得一半田地,并且耕地补贴情况公示了大半年。

两名证人依次向法庭陈述了当年分田地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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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庭审理,原告承认借田的事实,但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因为原告依靠田地生存。同时,原告未与黎某乙签订转包协议,也未与村委会签订任何协议。因原告在法庭上陈述的田地面积与出示的经营权证所登记的田地面积有出入,该案将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