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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方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时间: 2018-05-10 08:19 来源: 办公室

【案情简介】2015年7月,被告某木材经营部聘用原告邓某某为员工,具体工作是打磨、抛光。2015年10月,木材经营部的开榫工人旷工,邓某某被安排暂时顶替开榫工人,结果左手食指不幸被机械扎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

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某某为工伤的决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邓某某为10级伤残的结论,被告未提出异议。这起案例中的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日工资80元,且被告未给原告购买保险。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未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被告未给原告投保工伤保险,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4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4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5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元,以上合计68660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上诉】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邓某某是为增加工伤赔偿数额,偷偷在医院将手指截肢,系扩大了损失;工伤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达成赔偿协议,被上诉人不应当再提起民事诉讼;被上诉人并未请求上诉人支付其上班期间应支付的工资,一审法院判处支付6480元不当,而实际应当是领取工资1000元,而不是6480元。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医院诊断被上诉人左食指末节1/2已离断,对伤口严重感染及坏死组织作了清创修整手术治疗,其处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是为了增加赔偿金额,故意将手指截肢”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2.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虽达成意向性民事赔偿协议,但协议并未履行,且双方因协议内容发生了实质性争议,故协议不具强制执行效力,被上诉人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查,被上诉人上班期间领取工资为6480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6480元系法律强制性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在当前就业难压力下,普通劳动者由于缺乏一门技术,找份工作已相当不易,未签合同、未买保险的情况已见怪不怪,未签合同领取双倍工资是不太可能了,前些日子了解到一些普通的劳动者不知如何维权,那么在发生类似情况时,有调解和诉讼两种方式,调解就简单了,如是诉讼就需要证明工伤、伤残程度如何,但愿这个案例在关键时候能帮到广大辛勤劳动者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