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监庭成功审理首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制度,主要是为更好地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与现存第三人救济制度存在冲突,困扰着司法实践。
2015年2月,武汉市武昌区公民安某,以我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严重侵害其民事权益为由,向我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
2002年,毛某甲与周某某夫妇离婚时,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某处的房屋赠与其女毛某乙,因该房屋系按揭贷款购买,抵押于银行,备案在毛某甲名下。2009年毛某甲将该房屋卖给安某,安某先后替毛某甲还清银行贷款及利息、首付款、罚金等共计56.5万元。
2014年5月,毛某乙到通城法院诉请履行毛、周夫妇离婚时的赠房合同,通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年5月,安某以上述判决严重侵害其民事权益为由,向我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请求撤销上述民事判决书及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三被告的赠与合同在前,原告安某与被告毛某甲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后,原告的举证与申请撤销通城法院民事判决书无实质性的关联,原告不能证明本院的判决对原告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原告提出依法确认被告毛、周夫妇于2002年4月28日在通城县公证处公证的离婚协议中所附的将武汉市水果湖房屋赠与被告毛某的条款无效,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且赠与合同非实践性而是诺诚性合同,该类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就有效,故被告毛、周夫妇赠与毛某房屋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本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故判决驳回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此案时,合议庭的同志在认真履职的同时,在分管院长的指导下,通过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精神的层面,主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确立案件管辖范围。本院审理的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提起撤销之诉的案件由本院管辖;对再审案件和已经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再审申请的案件,第三人不得提起撤销之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是诉讼提起方式。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以起诉的方式提起,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需提交起诉状;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及其他相关证据。
三是诉讼立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属初审案件,应由立案庭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仅对第三人申请撤销的范围进行审理;即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进行审查。根据审理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不再对原诉讼当事人争议事项作出裁判。
四是明确诉讼收费标准。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诉讼费按《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