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人 清明来了,扫墓祭祀别“玩火”
火灾猛于虎。近年来,我县山林火灾频发,给国家、集体及个人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近日,四川省西昌市森林大火再次引发全国关注,19名扑火英雄在大火中牺牲。一次森林火灾,却付出了昂贵的生命代价。
又逢一年清明祭扫时节。一根未烧尽的烟蒂、一点纸钱、一根鞭炮......,都可能会引发森林大火。
温馨提示:一点火苗,可能就是一场牢狱之灾。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4年1月23日上午10时许,通城县马港镇金山村村民吴某某在山上挖菜地种马铃薯,其见地勘上有许多茅草,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轻信火势不会烧上山林,因风力较大,茅草点燃后火势无法控制,不慎引发森林大火。尽管吴某某随即召唤同村人一起参与灭火,但大火仍燃烧至次日下午才被扑灭。经鉴定,火灾共造成过火面积147.7121公顷,全部为有林面积。
判决结果:火灾发生后吴某某积极组织扑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符合酌定从轻量刑情节,通城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7年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带领两个女儿到通城县四庄乡庙下村牛形窝山上自己已故妻子何某某的坟墓前祭奠,金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液体打火机点燃香火,再用香火点燃铺放在坟墓围沟的鞭炮和墓碑上的礼炮,燃放的鞭炮和礼炮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通城县林业规划设计队鉴定,该起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为118.5亩(7.8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39亩,灌木林地面积79.5亩。
判决结果:金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18年2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同儿子许某某携带火纸和鞭炮来到本村观任屋山上其母亲坟前祭奠时,胡某某用随身带去的一次性汽体打火机将祭奠用的纸钱点燃,因纸钱较多烧的时间较长,胡某某让其儿子先行回家,胡某某在火纸钱烧完但未燃尽熄灭时亦离开了现场,尔后,风力将未熄灭的火纸火种吹到墓地周边茅草内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通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该次火灾过火有林面积72.78公顷。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2月14日主动请求村干部带其到通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判决结果: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及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通城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19年4月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和妻子、儿子三人一同来到通城县塘湖镇阁壁村“佛岭”山上,给金某某的大哥扫墓,期间,金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燃放了两个小礼炮和一挂鞭炮,当三人离开后,燃放鞭炮残留物点燃茅草并引发山林火灾。经通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验,过火面积为434.44亩,火烧林地为自然更新成的灌木林地。
判决结果:金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十户以上人家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清明将至
小编在此倡议
1.正值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要佩戴好口罩,尽量实行错峰祭扫。祭扫完,不参加家族、宗族等集体性聚餐聚会,切实做到不聚集、不扎堆。
2.倡导鲜花祭扫、无烟祭扫,不焚烧冥币纸钱,不燃放烟花爆竹。
3.一旦遇到火灾,首先保证自身安全,不要盲目施救,立即拨打119。逃生时,要判明火势和风向,逆风躲避。